孕妇遇车祸致终止妊娠,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女子任某怀孕20周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多处受伤且有先兆流产症状,最终决定终止妊娠。因交管部门认定事故中刘某负全责,任某除主张治疗费用外提出精神损害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造成任某流产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3年6月,任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违规变道负全责。事故导致任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送医后因胎盘早剥引发出血,为避免生命危险,医生建议终止妊娠,任某被迫引产。因此,任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驾车与任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任某因交通事故摔倒引发身体疼痛且有先兆流产症状,任某在既需要接受治疗,又受制于胎儿发育的关键时期无法进行全方位诊疗的情况下,出于担心胎儿能否正常发育而作出流产的决定,并非其主观上扩大损失,任某的流产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任某的损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依法予以支持,胎儿是孕妇身体和情感的延伸,被迫终止妊娠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导致任某丧失生育期待、家庭计划中断及严重心理创伤,符合“严重精神损害”标准,此次事故造成任某流产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酌情支持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进一步解析,孕妇作为特殊群体,其身体和心理状态具有脆弱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伤害具有叠加效应。通过司法裁判确认,孕妇因侵权行为被迫终止妊娠,不仅构成身体权、健康权侵害,更因胎儿丧失导致情感利益严重受损,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人身权益”范畴。本案突破传统“物质损失为主”的赔偿观念,将终止妊娠引发的精神痛苦纳入法律评价,彰显对女性生育自主权及人格尊严的尊重,体现了司法对生命伦理与社会情感的回应。该案的妥善处理,生动诠释司法对孕期女性的人文关怀,为保护女性生育健康权、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和社会引导价值。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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