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后,丈夫意外去世,女子要求医院继续实施移植手术却遭拒

我当时就是通过法律程序

我一定要做胚胎移植

当时就是这个信念

这两个胚胎就是我活下去的勇气

那是希望

丈夫离世

女子胚胎移植遇难题

2006年,20多岁的王丽(化名)通过相亲认识了比她大4岁的张伟(化名),两人很快坠入爱河。虽然张伟家境不太好,但他的善良与体贴打动了王丽,双方毅然决然选择结婚。

两人婚后共同努力,盖房买车,日子逐渐有了起色。但遗憾的是,小两口备孕了几年,却一直未能自然生育。

2021年,他们了解到保定市的一家医院有试管婴儿技术,医生说受孕成功率超90%,这让他们充满了希望。于是,王丽和丈夫带着相关证件,与医院正式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一系列文件。接下来,医院为王丽穿刺取卵,成功培育了三个胚胎。但由于王丽身体条件暂时还不能进行移植手术,所以胚胎被冷冻保存起来。

2022年10月,王丽接受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并未成功受孕。就在夫妻二人准备再次尝试时,意外发生了。

2023年3月的一天,张伟在工作中意外从货车上跌落,因脑出血抢救无效去世。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让王丽和公婆悲痛欲绝。经过几个月的煎熬,王丽渐渐接受现实后,意识到医院还冻存着两个胚胎。为了生育孩子,她决定继续做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这个时候医院却“变卦”了。医院称因为王丽丈夫去世,她现在属于“单身女性”,不能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王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几番沟通无果后,她将医院起诉到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医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单身妇女”定义的争议

2024年5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医院称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明确,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院认为,虽然王丽夫妇最初符合规定,但在其丈夫去世后,王丽已变成“单身妇女”,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对于医院的说法,王丽无法接受。她认为《伦理原则》中提到的“单身妇女”,指的是未婚女性,而自己当时是已婚状态,现在属于丧偶,根本不属于条文所指的情况。

医院进一步提出,根据《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可现在医院无法获得男方签字,因此不能继续手术。此外,《伦理原则》中还规定了保护后代的原则,医院方强调王丽的丈夫去世了,如果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这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会造成各种不利影响。

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这起案件有很大的争议,法官没有当庭宣判。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首先查看了王丽夫妻与医院签署的《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认为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合同仍然有效。

针对医院提出的王丽属于“单身妇女”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说法,法官认为,条文中提到的“单身妇女”一般指未婚或离异形成的单身妇女,而本案中的原告王丽属于意外丧偶的“单身妇女”,具有本质区别。

另外,对于医院提出如果继续手术,王丽丈夫不能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法院解释,王丽夫妇当时已共同签订知情同意书,表明双方对胚胎移植手术已达成整体性同意,继续实施手术并不违背其丈夫生前意愿。

对于医院称胚胎移植手术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王丽及其公婆都支持继续手术,并承诺共同抚养孩子,目前不存在对后代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在综合考量《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后,法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继续履行与王丽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王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王丽的故事并非个案。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丧偶妇女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合法性及伦理性进行了探索。202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这起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入选其中。

普法时间

Q1:

本案当中,王丽在做辅助生殖技术过程当中,丈夫意外去世了,医院拒绝履行服务合同。您觉得医院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

A1:

在这样的案情当中,医院拒绝继续履行这样的医疗服务合同,其实是有它的合理顾虑的。因为在我们谈到的人类辅助生殖的伦理原则里面,至少有三条原则跟我们今天的案情相关联。一个是知情同意原则,因为王丽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了,在后续的治疗当中显然没有办法再去签知情同意书。第二个原则就是保护后代原则,这个原则里面会考虑到一个孩子出生以后,通常要在双亲共同抚育下成长,这是有利于他的,所以这也是一个相关联的原则。第三个原则是社会公益原则,因为在这个原则里面明确地谈到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或者是单身妇女,它是不能给予这样的医疗服务的。医院如果正常进行下去的话,确实有可能会受到本行业的监督甚至是本系统的处罚,所以它的顾虑也是合理的。

Q2: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丽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她的生育权,您怎么看这个判决结果呢?

A2:

法院的判决有更高一层次的考量,首先是根据《宪法》规定,要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要求对妇女的生育权有更多的保护。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医疗系统自身的规范文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院其实是重新对这个文件当中的“单身妇女”概念做了限缩解释,对有利于后代原则、社会公益原则,用辩证的思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做了阐释,从而使得在这种情况下,王丽女士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

Q3:

今天这起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法治进程2024十大案例,您觉得这起案件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会起到什么影响呢?

A3:

我觉得它至少会在这几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是同类情形下,妇女主张生育权会更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救济。另外是这样的司法判决重新传导到医疗系统规范文件,他们可能需要重新去审视这个文件,作出新的规范。第三个层面,我想其实王丽女士她的这种勇于去主张自己权利的勇气,让我们法律界能够重新去思考这个问题,也是公民去推动法治建设的一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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