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上警车因"未让右"被判全责 交警拒绝车速鉴定

在十字路口,陈先生开车时被一辆警车撞了,交警部门以“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为由,判他承担全责。

“涉事路段道路视野开阔,我的车系右后方被撞,即便没有让右,最多主责,全责我无法认可。”陈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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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

交通事故——

小轿车直行过十字路口,

与右侧警车相撞后车门受损

陈先生是山东莒南县人,2013年前后,他购买了一辆二手东风雪铁龙轿车,一直没出过事故。

2025年9月25日下午2时50分许,因朋友需要帮忙,他便驾车前往朋友家。“刚刚出门十分钟,车就被撞了。”陈先生说。

他回忆,下午3时,他的车通过博文路与北二路十字路口时,看到右侧道路上有一辆警车在行驶,“距离比较远,我判断是可以过去的。”他直行即将通过十字路口时,车辆遭到了撞击,“啪一声,我都吓懵了。下车后才知道,和我相撞的就是离我挺远的那辆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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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陈先生的车辆右侧后车门至车尾处有碰撞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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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照片,警车的正前方有碰撞痕迹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陈先生的车辆右侧后车门至车尾处有碰撞痕迹。警车的正前方有碰撞痕迹。

“我问警车的司机,为啥开那么快,对方意思开的不快。他们还说,是外地市公安局的,来我们这出差。”陈先生说,因为着急给朋友帮忙,他让儿子在现场等待交警,自己先行离开,“下午4时许,我听说对方称我逃逸,回家取了驾驶证、行驶证后,于下午5时10分左右,赶到现场,配合警方调查,测了酒精等。”

判定全责——

无红绿灯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男子被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月29日,陈先生收到了莒南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书(简易程序)》,其中显示,事发地点为北二路与文博路十字路口。

陈先生驾车沿文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口时,与右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警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为,陈先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让行规定。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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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道路通知书

该文书内,未对车辆是否超速、司机是否涉嫌酒驾、逃逸等问题进行认定。

对此,陈先生觉得不能接受,“那段道路没有红绿灯,东西路和南北路都是三车道,视野很宽阔。”他称自己的车速为40km/h左右,且系快通过十字路口时,右后车门被撞,交警判他全责显然过重,“即便我没有让右,最多是主责,怎么能判我全责呢?”

质疑超速——

车主认为警车超速,申请鉴定被拒

交警:全责系因未让行,两车均无行车记录仪

陈先生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警车行驶的道路路口附近,未看到明显刹车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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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行驶的道路路口附近,未看到明显刹车痕迹

“我的车被撞击后,距离撞击点大约六七米,都快到人行道上了。”陈先生认为,车辆撞击力度较大,怀疑警车可能存在超速。对此,他向交警部门申请痕迹鉴定,但被拒绝。

根据录音显示,办案交警表示,“看着警车距离很远,感觉车速很快”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陈先生表示希望通过第三方检测,鉴定事发时的车速。交警表示,他觉得不太行,两辆车都没有行车记录仪,周围的监控也没找到。

“第三方检测,是根据已有的数据检测,检测需要依据。”交警说。陈先生询问,能否根据碰撞痕迹进行鉴定?交警未正面回应,超速需要有证据支撑。

陈先生认为是否超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影响。交警表示,认定陈先生全责的原因系其未让行,“你要有证据支撑(超速)。现场我去了两三回,(超速)没证据支撑。”

涉事警车——

“他事发后逃逸,且事发时开车很快”

涉事车主欲申请对事故认定复核

10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警车的驾驶员石先生。他说,陈先生开车超速,在事发后现场逃逸,“我们没追究他逃逸的责任,他有什么可说的?他逃逸是什么原因我不清楚,但他出事后没在现场,两拨出警人员找他,他都没来。”“我们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

石先生表示,事发时,陈先生开车的速度很快,他们系正常速度驾驶,“如果我们开的很快,他会翻车或者车头跑偏,但这些都没有,说明我们跑的也不快。而且,速度快我们肯定会受伤,但我们没受伤。”

同日,记者联系到莒南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方建议联系交警部门办公室了解情况。

对此,陈先生表示,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计划于10月10日正式向临沂公安交警支队提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显示,其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未予查实;法律适用错误,责任划分不当等问题。其中提及,警车上应有监控、定位系统,但陈先生多次申请调取行车记录仪和沿途监控,交警部门不予调取,称“没有条件”等。

律师说法——

是否超速系事故定责的关键争议点,

还原事发时车速不一定需要视频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莉律师表示,暂不论若双方未超速行驶的情况下,交警判定警车无责是否合理。从还原客观事故情况的角度看,本次事故中,车辆是否超速是本次事故责任划分的关键争议点,未进行车速鉴定,可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影响事实的查明。

潘莉认为,办案交警称“检测需要依据”而拒绝鉴定,涉嫌违反法定职责。因为测定车速的鉴定方法有很多,即使没有直接监控和行车记录仪,现代鉴定技术仍可通过多种方法还原车速。如:刹车痕迹分析鉴定、车辆损坏程度鉴定等,或者调取途经事发地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周边其他监控设备(即使不在正路口)来估算车速。本案中,事故现场碰撞痕迹、车辆最终位置、损坏程度都是鉴定车速的客观依据。

潘莉说,陈先生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果不认可,可在认定书送达后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要求补充鉴定。若复核未果,可起诉交警部门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责令重新调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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