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苹果税”举报人:中国开发者有权享受更低的佣金

(文/方周 编辑/吕栋)

近日,一封题为《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在网络曝光,引发广泛关注。

10月24日,观察者网与本次举报的发起人之一的律师田军伟,就此次举报的背景、未来走向等进行深入交流。

田军伟对此次举报的前景持乐观态度,他认为“立案调查是迟早的,只是时间问题”。而一旦成功针对苹果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该公司未来最高可能面临334.7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384亿元)的“天价”罚款。

田军伟还透露,未来,他计划针对苹果公司在未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持续运营App Store并通过应用内支付服务收取佣金的“无证经营行为”再次发起举报,推动苹果公司尽快在中国设立运营苹果应用商店的市场主体。

在这封举报信中,以王琼飞、田军伟为代表的55名中国消费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起行政举报,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限制应用程序分发和支付渠道,并收取高额佣金。

此次举报,主要针对苹果应用商店及支付渠道的抽成规则,也就是坊间广为熟知的“苹果税”。

在信中,举报人认为中国消费者相较欧美迄今仍被苹果封锁,禁止像欧美一样使用除IAP(In-App purchase,指苹果App Store的应用内购买)以外的第三方数字商品及服务支付渠道,禁止像欧盟一样使用除App Store以外的第三方应用商店/网站等应用获取渠道,被剥夺了支付渠道与应用获取渠道选择权,被迫承受远高于欧美的最高30%的“苹果税”负担。

所谓“苹果税”,是指当苹果用户通过苹果手机应用商店,付费下载应用或在应用内部购买数字商品或服务时,需先打款给苹果支付系统,苹果抽成10%-30%后,再将剩下的款项转给开发者。多年以来,其高昂的抽成比率已让来自全球的应用开发商乃至个人消费者怨声载道,可谓“天下苦苹果税久矣” 。

田军伟表示,此次举报筹备已有数月时间。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多位与苹果公司发生纠纷的消费者向其求助,为了固定苹果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田军伟已辅助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苹果公司发起多次投诉举报,由于苹果公司未在中国设立运营苹果应用商店的市场主体,相关投诉举报均以失败告终。

这并非田军伟首次向苹果发起投诉。今年2月,以田军伟为代表的48名消费者向市场监管总局寄去了联名举报信,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使用免密支付。

市场监管总局曾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根据该规定,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其在苹果应用商店只能使用免密支付方式付款,导致其账户被盗,该举报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本局答复称“难以认定相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并无不当。

在数次投诉举报无功而返之后,田军伟注意到行业内有另一位律师也在研究相关问题,就是本次举报的另一位发起人——王琼飞。

公开资料显示,王琼飞任职于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曾供职于腾讯和阿里法务部。其曾负责过腾讯诉奇虎QQ保镖不正当竞争案、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百度诉陈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而田军伟律师任职于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代理京东账户盗刷保险理赔案等。

早在2021年1月,消费者金某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前述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通过“应用内购买”收取交易金额30%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停止要求“应用内购买”只能选择IAP系统进行支付的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行为。

此案便是由王琼飞代理。2024年5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驳回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请,双方均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故法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对于苹果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AP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此外,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但法院也裁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苹果公司与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

在该案一审判决“出炉”后,田军伟主动联系了王琼飞寻求帮助,随后二人开始共同研究这一问题。经历数个月的筹备,才有了这一次的联合举报。据其介绍,本次参与联合举报的55名消费者,大多数是账号遭盗刷的苹果消费者。田军伟表示,这些消费者是慕名而来,来自天南地北的各个省份,涉及各个行业。他认为此次召集到超50名消费者,“已经不少了”。

根据QuestMobile TRUTH中国移动互联网数据库此前发布的数据,2025年6月,苹果的活跃用户量达到2.71亿。

从他自己的亲身体验来说,“面对国外的科技巨头,感觉到深深的无力感”,田军伟说道。

以之前王琼飞代理的“金某案”为例,田军伟分析道:“作为涉外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身就没有审限规定,反垄断案件本身也确实比较复杂,因此目前二审仍未有结果。但据我了解,苹果公司方面一开始就提出明显不成立的管辖权异议,再加上文书都需要跨国递送给苹果公司,整个过程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

“在法律从业者来看,这明显是苹果公司拖延时间、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的策略”,田军伟说。

苹果公司为维权的消费者设立的障碍不仅限于法院应诉阶段。田军伟补充道,苹果公司虽在北京、上海设有经营实体,根据苹果公司单方拟定的《Apple媒体服务条款和条件》,中国消费者对应的合同方是爱尔兰的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且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美国加州法院。中国消费者在苹果应用商店消费与苹果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后,如果投诉举报苹果公司在北京或上海的经营实体,这些实体对外均宣称不运营苹果应用商店,相关投诉举报无法得到受理;如果消费者对苹果公司在北京、上海的经营实体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法院在立案阶段一般仅作初步的形式审查,一般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消费者没有找律师代理,可能由于专业知识所限直接卡在立案关,法院会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在中国为由而不予受理。苹果公司当然知晓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在所在国起诉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仍然在用户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美国加州法院,苹果公司在拟定注册协议时就已经处心积虑为消费者起诉维权增加难度。如果消费者不掌握专业法律知识或没有律师代理,可能直接卡在立案关,进而放弃维权。

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切入的优势就在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没有任何障碍,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境外公司的行为如果对国内产生了影响,中国一样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当时梳理完以后,最终选择从《反垄断法》角度投诉举报苹果公司的一个原因”,田军伟说道。

但田军伟一开始并未选择《反垄断法》的原因就在于举证过于艰难。他表示,作为个体消费者,要搜集足够的证据在法庭上证明苹果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度非常大。

因此,田军伟希望能够借助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而这正是此次举报的出发点之一。

“简单来说,举报的背后都是为了给后续的民事诉讼降低一些难度,或者说降低维权成本。”

田军伟对前景持有乐观的态度。“我认为立案是迟早的,只是时间问题”,他说道。

“从国外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来看,可以说大的司法辖区,可能也就中国大陆尚未对苹果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就算没有消费者或开发者提出举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也在开始前期的初步调查工作了,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时就借鉴了很多国外的反垄断法律,反垄断执法具有全球趋同性,所以我认为举报的胜算非常大。”

“从法律角度来说,‘金某案’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非常重要,虽然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标准不完全相同,但一审关于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二审中被推翻的可能很低,如果最终二审判决仍然认可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的主要内容就在于认定苹果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外的反垄断执法结果肯定对国内有影响,个人认为只不过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到底认定苹果公司存在多少滥用行为的问题。

目前,欧盟、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十多个国家都已经响应本国开发者诉求,通过立法、执法、诉讼等方式监管“苹果税”,苹果公司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做出让步。

综合公开信息显示,自欧盟2024年《数字市场法》实施以来,苹果已允许开发者引导用户使用外部支付渠道,并将佣金降至10%–20%(视服务类型和开发者规模而定);而苹果在美国虽仍强制用户使用IAP,但已允许通过外链跳转第三方支付,且不收取任何佣金;韩国与俄罗斯则在允许外部支付的同时,分别收取11%–26%和12%–27%的阶梯式佣金。

相较之下,中国目前仍严格执行封闭生态政策:所有iOS应用内的数字商品交易必须通过苹果官方支付系统,标准佣金高达30%,仅对年收入低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开发者提供15%优惠费率,且严禁跳转至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本土支付方式。

而这种区别对待的背后,是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头部企业所彰显的“傲慢”态度。这一点,两位律师都深有体会。

日前,王琼飞向凤凰网科技说道,“从苹果应对全球反垄断监管的历史来看,我认为苹果是一家比较傲慢的公司……除非一个地区对它采取严厉的法律行动,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监管,否则它不会改变。”

田军伟也表示,“中国开发者也应有权享受更低的佣金、拥有更多的支付渠道选择权,但权益是争取来的,没有压力,苹果公司显然不会主动向中国开发者让利。不是到最后一步了,我就不做让步,这种感觉在苹果公司身上特别明显。”

当苹果税庞大的经济利益与消费者的权益被置于天平的两端,苹果公司的选择已无需多言。

公开报道显示,2024年中国消费者缴纳苹果税的金额为64.4亿美元,在其中国区营收中占比达10%,仅次于美国的148亿美元,超过了苹果第二大市场欧洲,后者的苹果税负担为48亿美元。

“《反垄断法》有一种‘震慑力’,其罚款力度是绝大多数公司都无法接受的,而这也是我想推动对苹果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一个原因——一旦启动反垄断调查,苹果有可能迅速妥协”,田军伟说道。

他解释道:

自举报信公开发布以来,已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针对外界猜测,田军伟表示:“我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尽快推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苹果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这样可以给后续的消费者民事诉讼降低难度并节省大量的消费维权成本”

田军伟还提到,后续还想针对苹果公司‘无证经营’发起集体举报。他介绍,在中国从事应用软件商店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但苹果公司长期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App Store的应用内支付服务收取佣金。

田军伟表示,如果后续有关“无证经营”的举报成立,苹果公司将面临“退出中国市场”或是“在中国境内设立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主体”的二选一。

他认为,这将给中国消费者、App Store开发者以及著作权人带来重大利好,并彻底改变消费者维权困境:消费者在App Store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直接起诉苹果应用商店的中国运营主体,而无需再跨国起诉美国苹果公司或爱尔兰的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这将使消费者不再面临繁琐的涉外诉讼程序,避免高额的域外送达费用,同时也免除了跨国诉讼长达数年的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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